近日,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8年7月,李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人受他人委托,欲将一批烟花爆竹出口至伊朗。但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一类危险品,正常运输和港口作业有着极为严密的操作和管理体系,而李、余、刘三人均没有代理出口和运输烟花爆竹的资质。此外,我国国内仅有少数港口公开允许烟花爆竹出口,宁波舟山港并没有此项业务,也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但三人受到利益驱使,仍然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商量着以瞒报的方式非法出口。
就这样,三人分工合作,余某某负责订货、报关等,李某某、刘某某负责卸货、装箱,先后四次将委托出口的烟花爆竹以其他货物名义瞒报出口。一开始,他们都是以在普通货物之中夹带少部分烟花爆竹的方式瞒混过关,后来渐渐胆子大了,竟尝试“整箱走货”,结果就被海关查验到了。经查,他们瞒报出口的集装箱内含有烟花爆竹共计4120箱,经检验,该批烟花爆竹火药总量约为14057千克。
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三人在明知运输的货物是危险品烟花爆竹的情况下,经事先预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无视烟花爆竹在运输出口等环节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险隐患,通过“倒箱换货”、瞒报运输等方式非法出口,导致装有烟花爆竹危险品的集装箱,在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未按危险品运输储存要求进行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管及特殊处理,致使发生燃烧、爆炸的可能性增大,对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目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李某某正在另案处理中,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决。
“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涉及陆运、海运、港口仓储等多个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势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码头等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后果不堪设想。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立足检察职能,紧紧抓住影响港口安全的突出问题,严惩危害港口安全犯罪,为护航港口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承办检察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