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今日头条大河客户端报道: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初见报道,很多民人还误以为河南封禁政策已初现转机,全面封禁烟花爆竹有望解除。笔者仔细阅读后,发现《洛阳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前设置了部分限放许可条款,涉事经营单位或正依据该条款与有关执法部门论理,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除该《条例》,其实是为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封禁扫除最后一道屏障。
全面封禁烟花爆竹,是否符合理合法?笔者初步研判,得出如下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任何行政权力“一刀切”干预已形成历史业态的文化消费,不管其理由如何充足和有力,均有执意违法倾向。
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王意忠律师表示:
烟花爆竹列入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第三条第(八)款“传统文化产品”,燃放烟花爆竹一般又都是在传统节日或重大庆典活动进行,有其特定的精神文化内涵,故其购买消费烟花爆竹行为属于文化活动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所以,个别地方政府出台“一刀切”的烟花爆竹封禁政策,已经涉嫌侵害《宪法》明确保护的公民文化活动自由。
笔者呼吁:既然《宪法》第四十七条确认公民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保护,那么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就不应当受到国家权力的非法干预和限制。河南自古乃国之中原要地,倍受千年传统文化浸润,省政府就应当成为诸省尊重传统文化的典范,而不应当继续以所谓“环保”旗号在违背民意和宪政的歧途上越走越远。(淮陽子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