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31日讯 近日,济宁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市司法局提请审议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草案)》。此次《条例》的修改,主要是对相关职能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规范并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烟花爆竹燃放属地管理责任以及相关部门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济宁市城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范围。将济宁市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西浦路、南至临菏路、西至西二环以内区域及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的区域划定为禁放区域,并明确了禁止燃放的11类重点部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删除了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内容。
《条例》(修正案)施行后,将重点做好《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人人遵守的浓厚氛围,引导群众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要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加快建立职责明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各项任务措施落细落实;要加强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条例》各项任务执行到位、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