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4年!烟花爆竹瞒报出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
2020/4/15 山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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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宁波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侦办的一起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在镇海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苏某某、郝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四年。

这也是宁波市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的瞒报烟花爆竹出口案件。

瞒报烟花爆竹出口如何会成为不法分子攫取高额利润的选择?

原来,国内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有着严格的规定,仅有极少数港口经政府部门严格审批后允许开放出口业务,而在宁波舟山港也是禁止此项业务的。另一方面,部分国家却对烟花爆竹有着很大的需求量。

苏某某等人就是瞅准了这个“商机”,在利益面前铤而走险。2018年3月至7月间,苏某某、郝某某陆续与北非、东南亚等国的买家达成烟花爆竹买卖协议,在采购相关货品后委托他人,以瞒报普通货物的方式报关,准备经宁波港口出口,后被北仑海关当场查获,并移交给港航分局侦办。

经清点,本次涉案的集装箱内共含1981箱烟花爆竹、244箱“手持火焰信号”,火药总量达到3450千克。

在宁波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2019年2月起,港航分局对该起案件开展专案侦查,先后十余次奔赴广东广州、湖南浏阳、江西上栗、浙江金华等地调查取证。2019年5月,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采用匿报瞒报、中途换货等手段非法从事烟花爆竹出口的犯罪事实。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一类危险品,尤其在天气炎热的夏天,烈日暴晒后的集装箱内部温度可高达70度,这些烟花爆竹在高温下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以夹藏、伪报等方式违规出口烟花爆竹,缺乏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瞒报的烟花爆竹涉及陆运、港口仓储、海运等环节,如发生事故,势必危及公共道路、港口码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因此,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事实上,远洋轮上发生意外的危险性更高,一旦火势无法控制,整个远洋轮的安全都将无法保证,再次重申:瞒报烟花爆竹的危害,不仅在于烟花爆竹本身的危害性以及瞒报烟花爆竹后导致各个环节产生危险性,更在于对行业发展、港口运营及国家形象方面的不利影响,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

“瞒报烟花爆竹在运输、储存、装卸过程中,始终处于无特定安全监管的状态下运行,给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是对港口运输,更会对整个城市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本案的成功判决是一个好的开始。”港航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良勇说。

据介绍,2019年4月,市公安局成立了调研专班,对宁波港域非法出口烟花爆竹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同年6月,宁波市部署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从而形成了由交通、公安、应急管理、政法委、发改委、财政、商务、市场监管、检察院、法院、海关、海事、宁波舟山港集团等13家单位联合整治的长效工作机制。

2019年,港航分局先后破获同类案件18起,打掉犯罪团伙4个,30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涉案烟花爆竹均已依法安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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