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大家谈①:保护烟花爆竹民俗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2019/12/10 山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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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春节的临近,有关烟花爆竹禁与放再一次成为热门话题。现选发2018年9月24日由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湖南省文联主办的“烟花爆竹与节日民俗”全国学术研讨会部分民俗学家的发言,以期社会各界共同珍惜中国烟花爆竹的民俗价值,挖掘烟花爆竹民俗文化的积极意义,为保护烟花爆竹民俗文化、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贡献力量。


 

近代以来,政府多次以各种理由禁放烟花爆竹,屡禁屡败。2015年《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2017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再次引领各地方政府纷纷在城区禁止燃放。其主要理由是人身与财产安全、空气污染、城市人口密集。仔细审核上述理由可以发现: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必然造成伤害,通过强化管理可以控制其风险;燃放带来的空气污染是短暂的,总量是很小的,PM10和PM2.5占总量的1%以下;城市人口密集也不构成禁放的充分必要条件。综上所述,这两个法令都存在自我矛盾,既然允许政府燃放那么就不应该禁止百姓燃放。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民俗节日中,烟花爆竹往往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在节日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也形成了借此表达庆祝、传递快乐、象征祈福的文化传统。这个传统也孕育着人们敬畏规则、崇尚勇敢、健康开放的精神。因此,节日民俗活动中如何对待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上,应该科学论证。在充分保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正确引导、禁限适度、注重实效,在继承与创新中切实发挥好优秀传统文化的实践功能。

烟花爆竹是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俗仪式的文化符号。缺少烟花爆竹的传统节日,是没有温度、没有色彩、没有情感、没有寄托的庸常日子。烟花爆竹的存在,使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声有色,使民众的精神得以渲泄与绽放,使人民的乡愁情怀得以传承与延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就是和人民群众作对,就是和传统文化对着干。所以,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选择权利,是当下社会管理者和服务者应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不是一禁了之,那就是懒政、慵政的表现与不作为。
 
民国年间,政府曾采取强制的措施、社会也曾有强大的舆论禁止鞭炮的燃放。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全面废除农历,报纸也不许用农历纪日,邮局停止收寄贺年片,公安局上街查收卖烟花爆竹、春联的摊位。1930 年,上海西门有一户人迎财神,主人被带进公安局。1931 年,上海江北一名苦力在家门口放鞭炮,被警察抓住罚了三块大洋。
1928 年正月初一,有个叫柴致和的国民党党员,走路时碰到另一位党员杨道中,下意识地拱手拜年,结果杨道中将此事打了小报告,柴致和被罚在孙中山遗像前站立十分钟……
曾听说过这样一种言论,说:中国是火药的发明者,却只知道用来做花炮、放焰火;而西方人却用它来做枪炮,把中国人打得趴下。这种人也许从来不知道,中国人的花炮和焰火,正是从战争中的火药转化而来。在湘西苗疆,我们深入田野、正是去了解中国人“铸剑为犁”“化干戈为玉帛”的历史,去考察和善精神在火药文化中的具体体现。我们从苗疆战争和钢火烧龙中懂得了:花炮与焰火,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征;它本身同样也是一种抑恶扬善、彰善瘅恶的历史文化和优秀的传统文化。
 
王瑾(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提到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燃放烟花爆竹以庆祝是始终避不开的传统习俗。南朝《荆楚岁时记》便有春节放爆竹的记载“鸡鸣而起,造于庭前爆竹,以避山臊恶鬼”,这说明烟花爆竹作为重要的意象不仅可以抒新春气氛,更能表迎喜悦,也诉思乡之情叹岁月流逝。在我看来,烟花爆竹在民俗文化中至少有四个象征:一,绚丽的烟花爆竹,可以渲染美好佳节气氛;二,燃放烟花爆竹是用特殊的方式装点节日,凸显其与平常日子的不同,表达了辞旧迎新的喜悦和对新生活的向往;三,爆竹声起,往往可以提醒人们团圆时刻的到来,借以寄托对家乡和故人的思念;四,烟花爆竹因为绚丽且转瞬即逝,因此可以引发人们对转瞬即逝时光的珍惜。因此,在中国,烟花爆竹不仅仅属于一个家庭一个民族的节日文化,更凝聚着我们关于喜庆关于美好的独特理解,其中蕴含的文化意蕴不该是一禁了之的。
(浏阳日报记者 欧阳稳江 整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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