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启用“起运地打印运输证”升级通知
各烟花爆竹企业:
应公安部 《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文件要求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的通知》(公通字〔2019〕24号)要求,决定将原来由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调整为运达地或起运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可受理审批,正式启用日期为11月1日,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企业端:按照公安机关“放管服”总体的要求,方便企业实际操作,在企业端申请运输证时增加“起运地公安机关发证”和“运达地公安机关发证”选择,如果用户选择“起运地公安机关发证”,则运输证审批流程改为由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和打印,即外省用户的单位拿着本单位的单位卡也可以到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运输证、打印运输证、写卡。如果用户选择“运达地公安机关发证”,则运输证审批流程仍为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和打印,与原流程不变。不同类型的运输证申请单位与升级前流程保持不变,用户可根据路程远近有选择的申请运输证审批公安机关,详情如下图所示:
公安端:“运输许可证审批”功能中只能查询到需要本级公安进行审批、打印的运输证申请信息(蓝色代表登录系统的县级公安机关为启动地、绿色代表登录系统的县级公安机关为运达地)。对企业选择运达地开证的,按原审批、打印流程不变;选择起运地开证的,则只有起运地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审批、打印权限。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