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立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市公安局起草的《东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9年9月19日前向东莞市司法局提交。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1.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司法局法规二科(邮政编码:523888);2.电话:(0769)22831351,传真:(0769)22831351;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可以按照本规定就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为消费者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对消费者自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和沙田镇立沙岛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镇人民政府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公开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清明节、端午节、重阳节每日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范围,由其管理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样式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十日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窨井等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二十日向举办地所在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按照《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为Ⅰ级焰火燃放,以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公安分局对主办单位提出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主办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为Ⅰ、Ⅱ级焰火燃放的,由市公安局审批;规定为Ⅲ、Ⅳ、Ⅴ级焰火燃放的,由举办地公安分局审批。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主办单位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不按规定扣押、收缴、处理违反规定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下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范围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