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泰安两人获刑
2019/8/20 山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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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是专卖专营物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售卖。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50000 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40000 元。

非法经营必被抓,经营还需走正道

焦某某、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 2018 年 1 月 7 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审理查明,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 月,焦某某、张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存放,欲对外销售。

多地存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一网打尽

2018 年 1 月 6 日,公安机关民警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查获一辆车牌号为鲁 AXXXXX 的厢式货车,厢式货车内存放着焦某某、张某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并于当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一居民住宅内,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的烟花爆竹 244 箱;同年 1 月 8 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一门头房内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在此的烟花爆竹 231 箱;同年 1 月 10 日,在岱岳区大汶口镇某村五位居民住宅中查获焦某某、张某存放的烟花爆竹 1273 箱。经认定,涉案烟花爆竹价格共计 415370 元。

违法必究,让你知道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有多严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专营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焦某某、张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购进烟花爆竹用于销售,经营行为已实施,已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被告人焦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烟花爆竹被查获,酌情对被告人焦某某、张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50000 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40000 元。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张汶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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