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是衢州市今年三个一类立法项目之一,6月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
《规定》规定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建成区外的其他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还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宗教活动场所等十一大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规定》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在禁止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制品;在禁止区域内,具有餐饮住宿综合功能的宾馆、酒店,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区域、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在禁止区域、地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安全、文明、有礼,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