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五)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
(十)高层建筑50米以内;
(十一)商品交易市场。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八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三日),确保市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四、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七、本通告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日发布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温政发[2016]3号)同时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