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出《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其中规定,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这可惹恼了一些人,于是以“构成垄断”将发起行业协会的六家烟花爆竹批发商连同行业协会一起告上了法庭……
通讯员 宁法宣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万承源
一审判决原告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这六家持有许可证的批发商作为主要发起单位,六名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发起人,成立了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2011年8月,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发出《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其中第一条规定,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其他途径进货,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以确保产品质量,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张某和宋某认为六家零售商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存在垄断行为,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六家零售商成立的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构成垄断;确认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章程以及《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无效等。
对此,南京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宋某的诉讼请求。
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不能视为构成垄断
法院认为,根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外地批发商向某市零售商供应烟花爆竹,有着程序和成本上的制约,涉案市场范围应限定为某市烟花爆竹经营市场。
某市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仅有六家,他们发起设立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行业自制机制的规定。且从被告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章程内容看,并未排除、限制竞争。
而该协会《给全市烟花爆竹经营户的一封信》要求,经营户销售的产品应从该协会成员单位批发公司进货,其本身不能视为构成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经营者集中。
既要保护竞争,亦要公共安全
南京中院法官谢慧岚表示,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要难点在于对相关市场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被诉垄断行为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结合商品和地域两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而对垄断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需考察其是否具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三个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行政法规对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营销均有严格的限制,此种限制涉及到社会公众安全。因此在本案对于垄断行为的认定成立与否时,不能忽视行政法规对该领域市场行为的限定,既要保护竞争,亦不能忽视公共安全。当然,行业协会也应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限制竞争的行为。